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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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本网站特开设“行政复议网上申请”。

    通过本网站申请行政复议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本网站受理申请人对青岛市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网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在本网站注册;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五、申请人应当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六、未就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证据清单,并按证据清单的内容逐项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八、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的填写各项内容,否则该申请在审核时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别提示:本网站拒绝一切恶意攻击、诽谤言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532-87610755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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